劳动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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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发工资,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现实困惑

2013年2月,王某和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王某负责某小区的垃圾清理工作,物业公司每月支付1500元的工资并提供住处。可是,物业公司从来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工资,还时不时给王某增加其他小区的垃圾清理工作。王某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垃圾清理不干净,工资被扣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清理垃圾的职责,物业公司却没有支付约定的工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薪金的权利。另外,对物业公司给王某增加的工作,王某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报酬。针对王某的情况,他可以找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他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货币工资,即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