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 委托服务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毕思凤诉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1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毕思凤
被告(上诉人):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日,毕思凤(乙方)与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密云县城内准二类公厕保洁事宜委托乙方服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甲方为乙方提供墩布、塑料垃圾袋、垃圾篓等。乙方如在公厕保洁等工作中致自身人身损害责任自负。
2012年9月13日7时30分,毕思凤在打扫完密云一公厕卫生后骑电动车去下一个工作点即东辰公厕途中与另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1椎体骨折,住院治疗产生费用,毕思凤诉至法院要求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案件焦点】
原告毕思凤(乙方)与被告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甲方)之间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故被告对于原告因此次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系委托服务关系之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毕思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三千三百八十五元九角八分(已给付三千四百八十元,余额八万九千九百零五元九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毕思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毕思凤所签订的是委托服务合同,与毕思凤之间应为委托服务关系。但本案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毕思凤在从事保洁工作中要接受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的管理,保洁工具也是由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在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毕思凤之间,毕思凤仅仅通过向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以换取报酬,因此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毕思凤之间应属雇佣关系。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毕思凤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依据2012年1月1日,毕思凤(乙方)与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甲方将位于密云县城内准二类公厕保洁事宜委托乙方服务。委托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甲方为乙方提供墩布、塑料垃圾袋、垃圾篓等。乙方如在公厕保洁等工作中致自身人身损害责任自负。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毕思凤所签订的是委托服务合同,与毕思凤之间应为委托服务关系。在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毕思凤之间,毕思凤仅仅通过向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以换取报酬,因此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与毕思凤之间应属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毕思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有权请求雇主北京云洁美环境保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