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之认定——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二被告人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接人、跑跑路”、“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双方讲好“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被告人金某驾驶套用粤NL84××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被告人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途经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被告人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达115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达108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达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大于59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102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被告人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案件焦点】
如何理解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系自首,依法亦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系共同实施正犯,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保护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除“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外,具体而言,还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就追逐竞驶行为的抽象危险性进行多角度细化评估。
具体到本案的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理解和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1.“追逐竞驶”应当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综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因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符合“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法律规定的“追逐竞驶”而言,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关于本案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追逐竞驶,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状态和具体客观行为,依照证据裁判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首先,从主观意图上看,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可以印证二被告人出于追求刺激进行驾驶的主观意思联络;
其次,从竞技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的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此点亦得到相关证人证言、街面监控的印证,可以印证其相约竞技的驾驶心态;
再次,从行驶路线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驶路线系一起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谁先到、谁就等谁”,此点亦得到相关证人证言佐证,可以证明二被告人共同约定了驾驶路线的起点和终点,从而自侧面补强二被告人竞技驾驶心态;
最后,从行驶状态上看,二被告人均系驾驶依据法律法规不能上牌的大功率摩托车,反复并线、随意曲折变道超车、绝大部分路段超速、高速行驶、“逢车必超”,在行驶途中还屡次闯红灯、相互超越,此点亦有街面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二被告人多次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从客观方面上进一步印证二被告人系出于追求刺激、竞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综上,结合在案查证属实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
2.“情节恶劣”应当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致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处于抽象危险之中为判断原则
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为典型的危险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的行为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其核心应当是该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抽象危险状态之下。
本案中,二被告人虽然具有驾驶资格,但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主要根据其犯罪客观方面即危险驾驶行为综合判断。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加速极快、噪音巨大;第二,从驾驶的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如在上海市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达115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达108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达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大于59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速度102km/h、被告人金某驾驶速度99km/h;第三,从驾驶的方式看,二被告人反复并线、曲折变道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接举报后设卡盘查时驾车高速逃离、逃避执法;第五,从行驶的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上海市主干道及高架、隧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及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人流密集地点,且事发日系周五晚上,车流和人流密集,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执法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在此时间、路段进行高速追逐竞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相当程度威胁,足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相比,相对而言侦查困难、证据组织难度较大,但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成立时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意思联络、客观驾驶行为、抽象危险状态评估三个角度深入辨析,并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予以认定。故综上,一审法院依此思路对二被告人处以拘役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未造成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情节,最终宣告缓刑。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