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4.互联网市场背景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域。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市场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腾讯QQ”不正当竞争案)[42]中,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针对QQ软件专门开发了扣扣保镖,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全面保护QQ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本案中,在安装了扣扣保镖软件后,该软件会自动对QQ软件进行体检,然后显示“体检得分4分,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共检查了40项,其中31项有问题,建议立即修复!重新体检”;“在QQ的运行过程中,会扫描您电脑里的文件(腾讯称之为安全扫描),为避免您的隐私泄露,您可禁止QQ扫描您的文件”等用语。同时,以红色字体警示用户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以绿色字体提供一键修复帮助,同时将“没有安装360安全卫士,电脑处于危险之中;升级QQ安全中心;阻止QQ扫描我的文件”列为危险项目;查杀QQ木马时,显示“如果您不安装360安全卫士,将无法使用木马查杀功能”,并以绿色功能键提供360安全卫士的安装及下载服务;经过一键修复,扣扣保镖将QQ软件的安全沟通界面替换成扣扣保镖界面。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针对QQ软件专门开发的扣扣保镖破坏了合法运行的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丧失合法增值业务的交易机会及广告、游戏等收入,扣扣保镖通过篡改QQ的功能界面从而取代QQ软件的部分功能以推销自己的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针对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为谋取市场利益,通过开发QQ软件,以该软件为核心搭建一个综合性互联网业务平台,并提供免费的即时通讯服务,吸引相关消费者体验、使用其增值业务,同时亦以该平台为媒介吸引相关广告商投放广告,以此创造商业机会并取得相关广告收入。这种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本案争议发生时,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事实上,本案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也采用这种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减少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其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竞争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不付出劳动或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经营扣扣保镖时,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取代了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QQ软件的部分功能,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据此,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5.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竞争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实竞争。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商业诋毁 虚伪事实 损害
【裁判意见】
在前述“腾讯QQ”不正当竞争案[43]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针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无事实依据地宣称QQ软件会对用户电脑硬盘隐私文件强制性查看,并且以自己的标准对QQ软件进行评判并宣传QQ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造成了用户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恐慌及负面评价,使相关消费者对QQ软件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并容易导致相关用户弃用QQ软件及其服务或者选用扣扣保镖保护其QQ软件。这种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予以规范的应有之义。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36.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裁判要旨】
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市场 技术创新 自由竞争
【裁判意见】
在前述“腾讯QQ”不正当竞争案[44]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技术创新可以刺激竞争,竞争又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技术也可以成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技术革新应当成为公平自由竞争的工具,而非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借口。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以技术创新为名,专门开发扣扣保镖对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难以认定其行为符合互联网自由和创新之精神。
37.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而对他人搜索结果实施干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其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在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对他人搜索结果实施的干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干扰 合理性 必要性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73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及一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5]中,根据公证文书的内容显示,在安装运行“360安全卫士v8.6Beta3”后,使用关键词搜索的方式访问百度网时,搜索结果处会出现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在未安装“360安全卫士v8.6Beta3”之前,搜索结果处无任何图标),点击该图标后自动弹出包含有“360安全中心”、“存在欺诈广告的网站”、“当前页面含有大量未经证实的广告信息,虚假广告可能给您造成财产损失,请您谨慎访问”等内容的对话框。点击搜索结果后,页面内容显示“360网盾”、“存在欺诈广告的网站”、“当前页面含有大量未经证实的广告信息,虚假广告可能给您造成财产损失,请您谨慎访问”。根据该页面的指引,网页自动跳转至s.se.360.cn/v3/bd/ljy.html,该网页包含有“体验360安全浏览器”等字样,点击“体验360安全浏览器”,弹出对话框引导用户安装“360安全浏览器4.1正式版”。运行桌面上360安全浏览器的快捷方式,弹出页面进入网站se.360.cn,点击该页面上的“开始上网”,进入网站hao.360.cn。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以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的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奇虎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奇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奇虎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裁定驳回奇虎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其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奇虎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了干扰,应证明其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是否添加安全警示以及在哪个搜索结果中添加安全警示,甚至对于哪个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添加安全警示,完全依赖于奇虎公司单方的选择和判断,奇虎公司不仅有义务证明其添加警示图标的行为具有合理的基础,且应当证明该行为是实现其安全防护功能所必须采用的措施。搜索结果中可能存在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这一事实,不能当然成为安全软件以插标方式干扰他人搜索引擎服务的合理理由。此外,奇虎公司对其声称添加警示图标的两类网站,即含有欺诈信息的网站和含有病毒、木马的网站,采用的是相同的添加警示图标的方式,并没有根据信息的有害程度和安全风险的大小,对应地采取成比例的干扰手段。奇虎公司未能证明其插标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