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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优先制定急需标准的规定。
本条所列优先制定的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这些也是国家规划的重点。比如,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品安全、信息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节能减排、基本公共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新型城镇化、现代物流等领域急需的标准。针对这些重要的标准,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优先保证立项、及时下达计划,必要时可缩短相关程序周期;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及时组织起草,及时完成编制任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这些项目的周期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项目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