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判决书节录
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强案发前在浙江省温州市无固定职业,经常到温州市鹿城区沙帽河商城龙虎豹电子游戏室的赌博机上赌钱。2006年4月9日连某强输钱后,向该电子游戏室索要了人民币1000元。2006年4月22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强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被害人黄某杰、金某胜,黄某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杰系遭受他人持单刃锐器捅刺致左肺上叶贯通创,左胸积血,心包破裂,心包腔积血,左心室壁贯通创,终因心脏破裂而死亡;被害人金某胜、被告人连某强的伤势程度均鉴定为重伤。
至于被告人连某强是否在遭受殴打后才持刀反击,鉴于本案目击证人均为被害人一方,证人林某权的证言前后不一,案发现场已遭破坏等情况,对被害人金某胜、证人林某权、吴某敏证言中关于被告人连某强先持刀捅刺两被害人的情节不予认定。
……
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刑一终字第24号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连某强故意杀人的事实,有被害人金某胜的陈述,林某权、吴某敏、苏某祥、吴某珍、吴某华、李某敏、张某勤、张某豹、贾某权、徐某红、杨某或、刘某花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活体及DNA检验报告,提取的作案凶器匕首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连某强亦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上诉及辩护理由。经查:(1)被告人连某强携带凶器,借故前往龙虎豹游戏厅索要钱财,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持刀捅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其与辩护人称本案定性不当,连某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足采信。(2)被害人金某胜和证人林某权、吴某敏均证实连某强到游戏厅后即索要钱财。张某勤亦证实,龙虎豹游戏室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纠缠她。故连某强与辩护人称案发当晚,其因游戏厅管理人员纠缠张某勤而去要个说法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连某强与其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刑法》第232条、第65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连某强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