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阶段:企业信用建设规范化、法治化阶段(2012年至今)
在这个阶段,以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出台为根据,我国的信用建设大规模展开,开始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阶段。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3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指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原则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纲要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部署,纲要指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信用信息公示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为构建以企业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搭建了制度的框架。
与此同时,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继续加快信用建设的步伐,地方政府也开展了信用制度建设的探索。
[1]中国人民银行编写:《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2013年12月。
[2]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理论的传承脉络与创新》,载于《征信》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