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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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整范围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本法的调整范围

法律的调整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2016年9月1日。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慈善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领域。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慈善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慈善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法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其他组织既包括慈善组织也包括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看出,本法在主体适用方面是开放性的,没有加以限制。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本法第三条给出了定义,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包括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信息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对慈善活动采取的促进措施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二、法律适用

慈善活动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同时按照本条规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慈善法是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相对于某些法律是一般法,相对某些法律又是特别法。从我国现有法律看,涉及慈善活动的相关法律还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信托法和红十字会法等。这些法律大都对慈善活动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特殊主体作了规定。就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的关系来看,公益事业捐赠法主要对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作了规定;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一章。这两部法律与慈善法有关慈善捐赠一章的内容有重合和交叉的地方,二者并行不悖,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继续适用,尤其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政府接受捐赠等特殊事项的规定,仍然继续适用;对二者不一致的内容,慈善法出台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慈善法。就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的关系而言,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与一般的慈善组织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组织、职责、经费与财产等事项,适用红十字会法的规定;红十字会开展募捐等事项,红十字会法未作规定或者仅作了原则规定的,可以适用慈善法的有关具体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