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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约定不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解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中对子女以各种借口推诿赡养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问题。法条规定子女和其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各种理由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子女放弃对父母去世后遗产的继承权,也仍然需要履行照料、看护父母的义务。而老年人遇到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解惑
黄某和李某有一女儿红红,2012年的时候,红红23岁。老两口因女儿在婚姻上不听家里人的话打了女儿,红红因此离家出走,并对父母说以后不再和家里有任何联系,以后也不会赡养他们,同时签下协议。2014年,红红的父亲黄某因病住院,母亲无力承担医院费,便想办法找到女儿红红。但女儿认为当时已经承诺,并以签下协议为由不肯支付。请问,关于子女约定的不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提供医疗费用等等。这些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因此,本案中女儿红红不能因签订了协议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