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而且,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背景情况
一、债务人及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债务人”或者“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5日,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520),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航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1月26日,长航凤凰总股本为674722303股,长航集团持有180281001股长航凤凰股票,占总股本的26.72%。
公司主营业务为船舶租赁、销售、维修及技术开发;引航、国内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劳务服务及水路运输相关业务;综合物流;对交通环保产业、交通科技产业的投资;高新科技产品研制、开发及应用(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内沿海、内河普通货船及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
(二)债务人破产重整前困境
1.重整受理前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长航凤凰的净资产为-5.7亿元。而根据长航凤凰2013年半年报披露的情况,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账面资产合计49.4亿元,公司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2.重整受理前债务人的经营情况
根据长航凤凰披露的2012年年度报告,公司2012年全年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1.1亿元,净利润为-19.0亿元。而截至2013年上半年,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总收入7.5亿元,净利润为-3.4亿元,整体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同时,受制于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在低谷徘徊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已难以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3.债务人股票的交易情况
因长航凤凰2011年、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3年4月25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果长航凤凰无法在2013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并实现净资产转正,则会因触发“连续三年亏损”和“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两项标准而被深交所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做暂停上市处理。如果在2014年内继续亏损、确认净资产为负值或无法实现主营业务盈利,则会被深交所作退市处理。由于“保牌”形势异常严峻,如果无法通过重整程序尽快实施债务重组并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长航凤凰将很难摆脱退市的命运。
二、案件受理情况
2013年5月14日、5月15日,长航凤凰债权人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以长航凤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申请对长航凤凰进行重整。
在接收债权人申报材料后,武汉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规定对案件管辖权、债权人主体资格、债权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破产原因等内容进行了形式上以及实质上的审查,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通知长航凤凰的义务。
经审查,武汉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而南通天益船舶燃物供应有限公司、珠海亚门节能产品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格。同时,长航凤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2013年11月26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依法指定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长航凤凰清算组担任长航凤凰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三、债权的申报、审查及确认情况
2013年11月28日,武汉中院依法在武汉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长航凤凰重整案件受理及债权申报的公告,确定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长航凤凰的271家已知债权人发送了书面的通知书、受理公告等关于债权申报的书面文件。
(一)债权的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债权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接受144家债权人有效债权申报146笔,申报债权总金额8185370133.47元。在武汉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管理人完成了全部的债权审查工作,并依法编制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其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4698677396.20元。具体情况如下:(1)有财产担保债权1笔,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115056518.28元;(2)税款债权1笔,初步确认债权金额为9596407.15元;(3)普通债权132笔,初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合计4574024470.77元。此外,另有4笔债权因涉及诉讼未决等原因,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管理人暂未予审查确定,债权申报金额总计897143195.48元。此外,有8家债权人申报的共计2013667.12元的债权经审查不予以确认。
(二)债权的裁定确认情况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核查情况,武汉中院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014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综合相关民事裁定书,经武汉中院裁定确认的长航凤凰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笔,债权金额为115056518.28元,税款债权人1笔,债权金额9596407.15元,普通债权人134笔,债权金额为5433708110.01元。
此外,截至目前,仍有一笔债权因涉及诉讼未结无法得到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债权申报金额为32560239.55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2013年12月30日,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依法向武汉中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以长航凤凰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37361152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部分用于偿付长航凤凰的各类债务和费用,部分用于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
(二)偿债资金及股票筹集方案的主要内容
1.执行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长航凤凰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等方式筹集;
2.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增的股票筹集;
3.对于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破产费用及各类债权,如通过前述途径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清偿的,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清偿相应债权并进行预留后,以剩余部分的股票变现补足。仍有剩余的,由管理人变现后用于补充长航凤凰的流动资金。
(三)债权调整方案及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内容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经裁定确认后,就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或由长航凤凰按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现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该组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2.职工债权由长航凤凰以分配转增股票或现金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由长航凤凰以现金清偿。
4.每家普通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2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转增股票进行分配,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4.6股长航凤凰股票,以长航凤凰股票2013年12月27日停牌价2.53元/股折价,该部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1.64%。
5.预计债权的调整及清偿。对于预计债权,因诉讼尚未终结暂无法确定的债权在经裁定确认后,以及未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要求长航凤凰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清偿。
(四)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将现有资产中部分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低、盈利能力较弱或长期闲置的低效资产进行剥离,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
(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1)各类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金清偿或分得股票,或者债权人与长航凤凰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2)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或股票以及预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及用于偿债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武汉中院的召集和主持下,长航凤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包括如下议程:
(一)管理人依法向武汉中院以及债权人会议报告了前期各项重整工作进展情况,债权人会议依法核查了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
(二)根据表决《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需要,经管理人依法申请,武汉中院依法按照如下标准为债权人确定了临时债权额:(1)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按照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确定临时债权额;(2)对于因诉讼未决等原因暂时未确定的债权,按照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及债权性质确定临时债权额;(3)经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不予确定临时债权额。武汉中院明确告知,对临时确定的债权额,仅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财产处置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三)管理人对《财产处置方案》作了说明,并将《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最终,表决同意《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人为123家,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已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财产处置方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作了说明,并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五)在本次会议上,武汉中院依法指定债权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一)第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
在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召开的长航凤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经审议,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均现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中部分债权人未能及时取得授权而无法对《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武汉中院宣布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以及普通债权组投票表决期限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上午11时30分。截至延期表决期限届满,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普通债权组中,参加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13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20家,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2.31%,超过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453782477.96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63.17%,未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由于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未获通过。
(二)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的情况
经报请武汉中院审查同意,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月20日,管理人向全体普通债权人寄送有关书面说明以及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2014年2月21日,在武汉中院以及债权人代表的监督下,管理人现场开启债权人提交的表决票并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经现场统计,参加再次表决的普通债权人共135家(含未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五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为125家,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2.59%,超过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655279993.42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66.85%,超过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最终,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所述,经过两次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七、出资人会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情况
2013年12月30日下午,在武汉中院的召集和主持下,长航凤凰的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截至投票结束,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共796家,出席现场投票的出资人共3家。经现场统计,代表股份为270307770股的出资人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97.44%。《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八、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情况
对于管理人提交的提请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重整计划》的内容以及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情况,武汉中院审查认为: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鉴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组织普通债权组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了再次表决。武汉中院对管理人提交的通讯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通讯方式表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利于降低债权人的重整成本、推进重整进程。在实施通讯表决的全过程中,武汉中院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重点对管理人具体执行通讯方式表决的关键环节如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表决票的制作以及表决结果的现场统计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并邀请债权人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确保了表决结果的法律有效性。
(二)出资人组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长航凤凰作为上市公司,出资人会议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企业破产法》以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表决程序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查,出资人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标准均符合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武汉中院认为,该方案的内容囊括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其内容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九、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结合长航凤凰的客观情况,武汉中院除要求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定期汇报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外,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监督以及依法协助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并协助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顺利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工作,根据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申请,武汉中院依法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办理长航凤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登记手续。以长航凤凰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37361152股;并协助将上述长航凤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337361152股划转至长航凤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二)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协助向债权人分配股票的划转工作。在武汉中院依法裁定确认债权之后,因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债权人以留置物优先清偿以及债务人的保证人依法清偿债权等原因,最终债权清偿对象、清偿方式以及清偿金额与民事裁定书中记载的债权情况有所变动。对此,武汉中院指导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对相关变动情况的合法性逐一进行了核实。2014年8月27日、9月11日以及9月12日,在武汉中院的监督及审查下,管理人以及债务人分三批完成了债权清偿中的现金清偿工作;2014年9月12日,应管理人以及债务人的请求,武汉中院依法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将长航凤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内的长航凤凰212856724股流通股股票过户至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61个由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内。
(三)确认重整计划按期执行完毕。2014年9月15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长航凤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重整计划》。2014年9月24日,长航凤凰向武汉中院提交了《提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以及《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申请武汉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4年9月22日,管理人向武汉中院提交了《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依法向武汉中院报告了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情况。
经审查及复核,武汉中院认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长航凤凰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完毕清偿义务,因债权人原因未领受的分配款项以及股票也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重整计划》有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的规定,长航凤凰已经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有鉴于此,武汉中院依法裁定确认长航凤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