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含文书范本)(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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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年1月10日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了公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公安部关于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问题的批复

(2010年8月3日 公复字〔2010〕4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10〕1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没有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对单位处罚,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