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国土资发〔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部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批效率明显提高。但从目前用地审批情况看,一些项目用地仍存在地方把关不严、审查报批周期偏长等问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申报用地,确保报件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申报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要求,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扎实做好基层用地申报工作,切实提高报件质量。对于报件质量差、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督促和指导,确保用地报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部可先行开展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
三、区分建设项目类型,简化土地复垦审查要求
对于矿产资源开采等生产项目,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环节,对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把关,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有关内容。对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用地申请报部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审查意见中说明上述情况。用地批准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前,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方案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明确拆迁安置用地报批要求,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问题,保障工程顺利施工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拆迁安置用地选址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
五、强化用地预审,提前把好用地审查关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要严格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费用拟安排情况,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土地复垦等费用标准和资金安排情况;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要按照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严格审查有关费用安排情况。涉及占用耕地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考虑补充耕地事宜,承诺用地报批时能够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于报部预审的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预审的初审意见中,应对项目安排的有关费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能否实施征地,能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未完成上述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应通过用地预审。
六、严格用地审查,提高审批效率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用地审查职责,重点在用地符合规划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项目用地标准和用地集约节约的政策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填报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按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范要求填写提交审查报告,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用地情况,并对审查内容、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占用耕地面积较大、超标准用地的项目,应组织论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审查中,要严格限定和遵守各环节用地审查报批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任务。建立用地审查岗位责任制度和督办制度,监督各会审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审查任务,全面提高审批效率。部将定期对各省(区、市)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汇总分析,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