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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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只有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才能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对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置中医药科室、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出了要求。为此,本条对医疗机构应当如何设置中医药科室、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涉及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范围。其中,综合医院是科室设置较为完备的医院,通常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主要科室,可满足各类常见病的诊疗。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在县级区域,原则上设置1个政府举办的县级综合医院。而专科医院是具有某一方面专业特色,专门从事某一类疾病诊疗的医院,例如骨科医院、妇产医院等。妇幼保健机构是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政府举办,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分省、市(地)、县三级,一般称为妇幼保健院(所、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设置在城市街道,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即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是设置在乡镇,以乡村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更便捷、更贴近社区居民的服务。村卫生室是在行政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该款只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即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中医药科室,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中医药科室。二是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是否属于“有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作为最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虽然不一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但也要具备和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本法第16条第2款也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