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与《民法通则》第1条相比,本条主要在于将保护对象的“公民、法人”修改为“民事主体”,意在更全面涵盖各类民事主体,比如非法人组织。同时,本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一规定也在后续的“见义勇为救助人”条文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理解与适用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与《民法通则》第2条相比,本条需注意以下两点:(1)增加非法人组织主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法第四章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在法律上确认非法人组织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不仅使民事法律的规定相互协调,顺应了社会需求,也代表了现代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成员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发生法定事由时终止,须经必要程序而消灭。非法人组织消灭后,其原成员或设立人对原组织未清偿的债务在法定期间内仍负清偿责任。(2)与《民法通则》相比,本法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调换,意在凸显人身关系的重要地位,也是考虑到我国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人身关系的进一步重视。
第三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3条相比,本条一是将“当事人”改为“民事主体”,使法律用语进一步规范,二是明确“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要考虑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不可能平等,比如经济地位上的不同等,而法律所保障和强调的是所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条文参见
《合同法》第3条[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2条[婚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自愿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其中意思自治原则首次以法律形式上升为民法原则,之前仅在合同法里面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其地位的上升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第六章为具体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专门设置意思表示一节作为第二节。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民法学界对于公平原则是否应作为民法原则有过争论,主要在于公平原则是所有法律都应该遵守的原则,不能限定于民法原则,且《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没有进一步界定。针对这一问题,本法既明确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将其内涵予以进一步确定,即从法律行为内容的角度,以公平理念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理解与适用
[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态,要以应有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行为人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弄虚作假;信用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主要体现在: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谋取私利;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第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诚信原则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典型案例指引
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确权来对抗法院的查封,是诉讼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其恶意串通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通常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前者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包括经济秩序等;后者指社会公认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风俗,包括社会公德、良好风尚等。我国《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都没有明确使用“公序良俗”概念,而是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等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限制。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可以自主自愿地依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法律上对私法自治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也不得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务当中能够发挥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理解与适用
本条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这个原则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绿色原则应当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法法律渊源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民法的存在形式。本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律渊源。除此之外,还有第三层次的“法理”也属于民法法律渊源。所谓“法理”,即公认的民法原理。另外,在司法实务当中,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最后,本条与《民法通则》第6条相比,删除了“国家政策”这一法源,主要考虑是国家政策由于缺少配套规范,会导致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本法公布、生效之前,我们说的基本法是指《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对于《民法通则》就是特别法。特别法与基本法不一致时特别法优先,而《合同法》对于《民法通则》的部分规定是有所改变的,所以,当《合同法》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而本法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在本法生效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将是民法典的分则编,它们都是民法典上的制度。此时,不宜认为《合同法》等法律是特别法。这些法律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在本法生效以后裁判案件,如果《合同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本法。那么什么是特别法呢?保险、证券、知识产权、商标等商事法就属于特别法。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