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43条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法》中就处罚程序有专门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除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程序规定以外,在调查、决定和执行等诸多环节,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有相同之处。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在处罚程序方面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
▶条文参见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不适用本法,应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本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另外,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按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被视为是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此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本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处罚适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当性原则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根据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裁判,并且,设定或执行的处罚也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过重或过轻。
[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本条规定是该原则在本法中的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强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是由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尚未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也是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实施处罚、进行教育的工具。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条文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是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各市、州公安局及其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等。
本条第2款是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问题的授权性规定,即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可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根据该章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此外,该规定还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的管辖作出了规定。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3条;《行政处罚法》第20-22条
第八条 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本条的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民事侵权法律之间的衔接,是为了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能够及时得到民事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众多违法行为中,很多都兼具行政违法性和民事侵权性的双重特征。本条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关于具体民事责任的范围、承担方式等问题,都需要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以民事责任的承担替代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参见
《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理解与适用
调解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民间纠纷是指群众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如发生在家庭、邻里、同事等之间的较小争议。因这些争议而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一般较轻,公安机关可以以调解的方式处理。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是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对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等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注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也可以不调解。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和裁决是不同的,调解是遵循纠纷双方自愿的原则,而裁决则有国家强制力在里面,当事人必须遵守。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161条
▶典型案例指引
梁宝富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3期)
案件适用要点:公安机关在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需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不能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民间纠纷以调解为主和违法行为人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对其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