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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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了在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的原则。具体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应当均等分配,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法律又有一些例外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由于其缺乏生活来源,为了保证其生活的需要,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以此鼓励这种积极主动扶养父母的行为;此外,继承法对于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解决继承的行为也予以肯定,即使分配遗产时未进行均等分配。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30、33、34、58、59条

▶典型案例指引

莫某某、岑某甲诉岑某乙、岑某、林某某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尚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