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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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理解与适用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此条虽然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未对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公民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通过遗嘱处理哪些财产及相关事项以及如何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了遗产以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法定继承份额。

▶条文参见

《继承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典型案例指引

向某某等人诉张某某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卷)

案件适用要点: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34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