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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责任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理解与适用
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可能产生两种影响:一是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的,是现实存在的;二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种危险,存在不安全因素。从某种角度说,这是一种尚未发生,非现实存在的损害,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潜在的损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避免这种潜在损害实际发生,给受害人造成真正的损害,杜绝、减少或者减轻受害人的损失。
▶条文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食品安全法》第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