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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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理解与适用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参见《劳动法》第76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参见《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7条)

▶条文参见

《劳动法》第四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