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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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规定。本条规定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包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尽管既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述原则,但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却已在既有法律中有所体现。如《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条规定实际已经体现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文则更加明确、充分地体现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由此来看,立法者在总结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概括提炼出本条所规定的监护职责的履行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所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不仅体现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也体现在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第29条)、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0条)、法定机关指定监护人(第31条及第36条)、成年人意定选定监护人(第33条)等方面。[142]但也有学者认为,实际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贯彻并不彻底,因为第27、28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不符合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在立法中明确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后来认为这些规定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都在修法时予以废止。[143]

其一,关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的理解。

本条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本法第35条及《民通意见》第10条等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作为行为标准;同时,法院在审理监护纠纷案件时,也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作为判断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失职的标准。但具体适用上仍可能存在问题,以管理监护财产为例,一方面监护人应当保证监护财产价值的稳定性,即财产保值;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监护财产的增值,因为这显然是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这一职责,但这对监护人的选任条件将变得非常苛刻(必须具有专业的理财知识和能力),而且监督制度也将是极其复杂和难以实现。[144]因此,究竟何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以及如何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并非显而易见的事项,需要结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所处环境、专业能力等具体因素综合判断。

其二,关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的理解。

本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从“发疯人”到“精神不健全”概念的详细界定,从年龄歧视主义到年龄中立主义的立法回归,从禁治产制度到注重意思自由的个案审查机制,监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理念的逐步强调,私法自治理念要求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尊重自主决定权理念即在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事务安排时,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145]为了回应这种趋势,各国家(地区)纷纷修订原有监护法律规范,以尽可能体现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精神。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订后,其第112条规定:“监护人于执行有关受监护人之生活、护养疗治及财产管理之职务时,应尊重受监护人之意思,并考量其身心状态与生活状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条则规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进一步体现了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立法理念。同样,《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只是抽象地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本条则强调监护人应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反映了监护制度由事务接管式向协助照顾式的转变。[146]所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并保障被监护人得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

(撰稿人:刘保玉 魏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