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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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的规定。本条规定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那么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仍应当继续负担相关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草案前三次审议稿并无本条内容,本条实为草案四次审议稿新增条文。尽管《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并无与本条相同或者近似规定,但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由相关义务人承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却是应有之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也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方面也指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由此可见,本法在总结相关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基础上作出了本条规定。

监护人资格撤销,不等于其他法律上规定的亲属家庭义务的撤销。《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本属法定义务,即使其相互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护关系终止),这种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扶养义务也会存在,基于此种义务而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仍然相关义务人负担。

首先,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153]因此,本条所称由父母负担抚养费的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当然,对于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尽管其与父母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但父母仍需负担相应的抚养费。

其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这方面的作用。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154]本条所称由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被监护人仅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其实不仅如此,即使父母尚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年老体弱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经济来源,成年子女仍应当负担赡养扶助义务。

再次,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义务,因此相互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义务。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例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既然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155]但本条所称由配偶负担扶养费的情形实际仅限于夫妻一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劳动能力)而处于被监护的状态,实际上,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而言,其配偶同样需要负担扶养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均属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存在监护与被监护情形,相关义务主体均应负担相关费用。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存在监护与被监护情形,实际仅仅是强调了此种义务的负担,其并未逸出上述法定义务范围。此外,根据《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兄姐与弟妹之间也可能存在扶养义务。[156]因此,本条所称负担扶养费的相关主体是否也包括存在法定扶养义务的兄姐与弟妹,值得关注。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

(撰稿人:魏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