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26]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27]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条文注释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四个:(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主体条件,前后两罪的犯罪分子都应该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3)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4)时间条件,前后两罪相隔五年之内。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五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即原有期徒刑期满之日,而非假释之日)起计算,可见,这点显然不同于被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后者从假释之日(而非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假释尚未期满,就又犯罪,则应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特别累犯有三个“特别”之处:(1)取消了前后两罪的“五年”间隔期限,犯前罪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后罪,都构成特别累犯。(2)前后两罪不要求完全一致,只要都是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三种犯罪之一,即构成累犯。如:如果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则无论什么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累犯。(3)取消了前后两罪的刑度限制,不再要求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只要前罪被判处过刑罚、后罪构成犯罪,即构成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也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对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则不影响累犯的认定)。考虑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构成累犯,因此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主刑)执行完毕。对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构成累犯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28]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一条,累犯的法律后果有三个:①应当从重处罚;②不能适用缓刑;③不能适用假释。
●配套规定
【法释[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29]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印发)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5日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量刑指导
【法发[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修订,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法发[2013]14号《指导意见》)[30]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31]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32]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3]
●指导案例
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34](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