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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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入学时间】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注解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了儿童6周岁的入学年龄,目前除了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之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实行儿童6周岁入学。少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不适宜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比如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入学或者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可申请延缓入学或者休学,且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