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三条 【督促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配套

《教育法》第37、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