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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注解
本条是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规定。为了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切实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96年11月2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2005年6月16日公安部专门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校的安全。
配套
《教育法》第31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2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