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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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开除学生】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注解

本条是关于学校学生管理的职权与义务的规定。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而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因此,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学校有权依法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并据此对学生实施管理。

学校的管理制度可以分为针对教师和针对学生两大类,与学生相关的主要包括:学籍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德育工作制度、学生行为规范、作息制度、门卫制度、学校财物管理制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一般都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规范,本身也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有遵守的义务。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学生,本条规定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不得开除”是对学校的强制性规定,即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开除、取消学籍的方式来惩罚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配套

《教育法》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