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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注解
本条是关于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的规定。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指维持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最低需求的标准。公用经费一般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教师培训等)的费用等。
本条第2款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标准的规定。
本条第3款是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日特年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