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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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注解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与学制。(2)义务教育是必须接受的教育,带有强制性。按照本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应用

1.如何理解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根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配套

《教育法》第18、56-59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