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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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教育方针】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注解

本条在2015年做出了修订。一是对教育基本内容的充实和完善,突出了“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增加了“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项重要任务。二是规定了教育的总价值取向,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第2款增加了社会主义教育的“中国特色”,并将“法制”改为“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