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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推进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赔偿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细化,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故意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不同认识。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为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其中第19条第3项引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作出修改。2010年修改的亮点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