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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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残疾人保障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