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注解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通行的限制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述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应用
28.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本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本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81条、第83-84条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应用
2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何种处置措施
根据本条、本法第52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确实难以移动,不能离开行车道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夜间还须同时还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