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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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注解

本条是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执行罚缴纳分离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

配套

《行政处罚法》第46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