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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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注解

依照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处警告或者罚款。罚款的幅度是20元以上200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另外,本条的处罚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有的本法另有规定。如本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法第93条中则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配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