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企业权力机构及其工作机构】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注解
本条是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性质、地位及其与工会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1.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性质、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是由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这就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般性群众组织,也不是政治性团体,它有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国有企业的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只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文件和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活动,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情况;组织与支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培训职工代表等等。国有企业的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相互取代。
应用
21.国有企业的工会是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而不是它的常设机构。工作机构与常设机构是有原则区别的,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工作机构没有这种职权。
配套
《宪法》第16、17条;《工会法》第6、19、36、37条;《公司法》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33、35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8条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工会职责】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注解
本条规定了集体企业工会的职责。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的财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以按劳分配为主,实行共同劳动的企业。集体企业实行直接民主,集体企业职工基本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而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和罢免厂长(经理)和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制定集体企业章程,审议决定企业重大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等,是集体企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应用
22.集体企业职工是否与国有企业的职工有相同的对企业管理的权力?
集体企业职工对企业管理的权力要比国有企业职工权力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实行直接民主,即集体企业职工基本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而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只是考虑到有的集体企业职工过多,对企业职工多的企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第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集体企业职工选举产生和罢免,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是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第三,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由集体企业职工决定,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仅包括“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配套
《宪法》第16、17条;《公司法》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34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8条
第三十七条 【工会参与民主管理】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注解
本条是对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民主管理形式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并且通过制定具体的措施予以落实,以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集体企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注解
本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参与企业决策问题的规定。
(1)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参加企业、事业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也可以使广大职工更好地了解企业、事业单位制订发展计划的依据、原因以及发展方向,同时也可以争取到广大职工的合作,更进一步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搞好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
(2)企业工会有参加企业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的权利。当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时,要有工会代表参加,使工会在讨论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的会议上,能够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
(3)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企业要尊重工会的民主权利,工会要尊重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解
本条是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1.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都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配套
《公司法》第44、51、67、108、117条
第四十条 【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注解
本条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间的规定。
1.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开展活动
生产或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这是工会开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安排在业余时间,不宜安排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如果工会活动经常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这与工会活动的目的也是不符合的。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2.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工作活动的时间
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作为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不像专职的工会工作者那样,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其从事工会活动大部分是利用业余时间。但是,在某些场合下,非专职的工会委员从事工会活动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即每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在此限度内,法律保障其基本的权益,即工资和待遇均不受影响。
应用
23.陈某是某公司的非专职工会委员。区工会通知其参加一个3天的会议,该公司老板立即批给陈某3天的开会公假。在会议进行期间,区工会临时将会议延长至5天。该公司老板将超过的2天做事假处理,陈某不但少领2天的工资,而且也没有拿到当月的全勤奖金。该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作为非专职工会委员的陈某,仅有权在3天以内(1个月当中)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从事工会工作,其余的工会活动均应在业余时间进行。陈某不能因为工会延长会议而违反该规定。该公司老板将陈某超出的2天做事假处理的做法,并未违反工会法。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注解
本条规定了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里的“工资”,是指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附加工资的,也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的发放,与企业事业单位中同等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的发放,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配套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