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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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传授犯罪方法案

概 念

本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所说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行为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本罪与不具备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的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向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二、本罪的一罪与数罪。(1)本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施中不乏原本没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教唆犯罪的界限。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在实施的犯罪中两者还会发生交叉。两者有下列区别:(1)客体要件不同。教唆犯罪并无特定的和统一的直接客体,具体的教唆行为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统一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不同。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为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手段。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本质是将犯罪方法传给他人,为达到这一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传身教。从犯罪对象上来说,教唆犯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则无此种限制,无论向何人传授犯罪方法都构成该罪。(3)主体要件不同。对教唆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各种罪行,才有可能构成教唆犯罪的主体;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与被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有意识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者与被传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教唆人就具备了不同罪的犯罪构成,如教唆了强奸、盗窃、抢劫等犯罪,应认定教唆人构成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则可以同时包括数种犯罪方法的传授行为,传授人尽管传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认定一罪。(6)犯罪停顿状态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随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而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实施了犯罪方法的传授,就是犯罪既遂。(7)量刑原则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仇视社会;(2)报复、贪财;(3)网罗犯罪成员、扩张势力、独霸一方。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具有一定犯罪技能和犯罪经验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证据:(1)形式:①语言;②文字;③动作;④图像;⑤示范;⑥观摩;⑦其他。(2)内容:①手段;②方式;③技能;④步骤: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犯罪后隐匿,销毁证据,逃避侦查和审判,其他。3.证明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场所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人数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获取非法财物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危害、后果的证据:(1)报复。(2)仇视社会。(3)扩张势力,独霸一方,危害社会。(4)其他。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语言;(2)文字;(3)动作;(4)图像。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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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2015〕129号)

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罪名认定问题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