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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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维护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理解与适用

本条概括规定了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总体要求。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运行安全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保障网络运行安全的手段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其他必要措施主要是指管理措施;目标是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以保障网络的正常功能。

[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这里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既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利用网络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对自身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怠于履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或者放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发生、蔓延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数据安全]

即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这一要求也是与网络安全的含义相对应的。完整性,是指防止网络数据被不正当地修改或破坏,确保数据的不可否认和真实;保密性,是指防止对网络数据未经授权的访问;可用性,是指确保网络数据能够及时可靠地获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