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商法配套测试(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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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的治理结构

基础知识图解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需延长时(  )

A.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应由监事会作出决议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D.应由总经理决定

2.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监事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  )

A.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超过3年,且不能连选连任

B.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超过3年,且可连选连任

C.任期为法定的3年,不得由公司章程更改,但不得连选连任

D.任期为法定的3年,不得由公司章程更改,但可以连选连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  )召集和主持。

A.副董事长

B.其他董事

C.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

D.由股东大会讨论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4.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除有公司内部职工代表以外,必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委派的人员

B.除有公司内部职工代表以外,必须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

C.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D.监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完全相同

5.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的任期由:(  )

A.全体董事2/3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B.全体董事1/2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C.公司章程规定

D.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

6.A公司是一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关于其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的几个表述,正确的是:(  )

A.A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其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制定,董事会无权

B.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C.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合并

D.经授权,该公司的董事会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依照以下哪种方法产生?(  )

A.公司章程

B.股东选举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职工大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

8.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下表述错误的一项是哪个?(  )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由3至9名董事组成,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D.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由股东代表组成,两者的监事会中都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9.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B.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两者之间的比例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C.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D.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10.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8.3.31)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某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3亿元的重大损失。经查明,该公司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张、王、李三位董事表示赞成,赵、陈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公司的损失应由(  )

A.公司承担

B.董事与公司连带承担

C.张、王、李三位董事负责赔偿

D.全体董事共同赔偿

1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蓝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出资3万元,丙出资4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情况,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

D.董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13.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甲因车祸死亡,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我国《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是(  )

A.半数董事     B.总经理

C.1/4以上股东   D.监事会或监事

14.根据我国《公司法》,下述工作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

A.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D.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5.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监事。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该公司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并对其负个人责任

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的李某

C.该公司工会主席张某

D.曾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7年9月被宣告破产,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赵某

16.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  )可兼任经理。

A.董事长    B.董事会成员

C.执行董事   D.股东代表

17.根据《公司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8.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二次大会,上下半年各一次

C.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4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时,对公司修改章程、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等特别事项表决时,应采用何种决议规定?(  )

A.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2/3以上表决同意

B.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D.以全体股东的2/3以上通过

20.2009年5月10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2010年4月16日董事王某提出辞呈,同年6月10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李某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  )。

A.2009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为止

B.2010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为止

C.2010年6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为止

D.2010年6月10日至2013年6月10日为止

2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副经理,由(  )

A.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主席任免

C.董事会任免     D.董事长任免

22.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成员17人,经全体董事投票表决,叶某以9票当选董事长,陈某以8票当选副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次选举(  )

A.叶某当选有效,陈某当选无效

B.叶某当选无效,陈某当选有效

C.叶某、陈某当选均为有效

D.叶某、陈某当选均为无效

2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C.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D.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但要(  )

A.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C.经监事会作出决议

D.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25.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随即打算成立清算组。则有关清算组的组成说法正确的有:(  )

A.由全体股东组成

B.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C.人民法院指定

D.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股东和有关专业人员及债权人组成

26.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四川.2008.3.28)

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27.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6.3.28)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28.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5.3.26)

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

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

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

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

29.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司考2015.3.28)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30.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2015.3.33)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国有独资公司的(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高级管理人员  D.执行董事

2.下列事项中,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

A.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B.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C.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修改公司章程

3.下列选项中(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

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C.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几种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只有3个

B.该董事会的成员分别是3个国有企业的总经理

C.董事会的成员为4人,其中1人为公司的职工代表

D.该董事会除1人担任董事长外,设置两名副董事长

5.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有(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以下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的是:(  )

A.选举公司董事长

B.公司的分立合并

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D.公司对外进行转投资

7.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前者并非都应当设立监事会,后者都应当设立监事会

B.前者的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兼任监事,后者则不可

C.前者的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超过3年,后者的监事任期都为3年

D.前者的监事可以只有1名或2名,后者的监事不得少于3人

8.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8.3.75)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甲主持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甲兼任经理的决定

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甲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1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该公司的监事?(  )

A.公司董事长李某

B.公司聘任的临时工张某

C.副董事长朱某

D.副总经理陈某

11.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董事15名。下列表述是有关该董事会若干次会议的一些情况,其中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A.2006年1月3日召开董事会,到会的董事有7人,会议如期举行

B.2006年1月3日召开董事会,经出席该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C.2006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出席该会的11名董事一致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作出由一位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

D.2006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两名董事因故不能到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交了载明了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12.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2.3.68)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13.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6.3.71)

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

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

14.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司考2016.3.69)

A.提议召开董事会

B.提议召开股东会

C.提议罢免狄某

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

15.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司考2013.3.68)

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

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

16.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3.3.69)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1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12.3.27)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18.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2016.3.68)

A.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B.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C.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19.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司考2015.3.68)

A.钱某的年薪

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

C.赵某的差旅费

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司考2008.3.76)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2.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出席此次会议的有赵董事长和董事钱、孙、李、周、吴某共6人。这次会议由赵某主持,除中途退席的周某外,五位董事同意决定于2009年10月6日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公司于当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09年10月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表决权股数1200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0000股的60%。会上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表决权股数65000)同意,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公司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周某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2)2009年10月6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B.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C.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D.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

(2)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股份有限公司除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股份有限公司除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

A.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有效

B.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

C.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

D.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

3.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2008.3.77)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四、名词解释

1.公司的治理结构

2.股东会会议

3.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4.股东代表诉讼(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5.公司章程(复旦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五、简答题

1.简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2.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未经提前通知就擅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经1/2的股东表决同意修改了公司章程。请问上述有哪些不合法的行为?公司法上规定股东有权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他们利益?如果是内容的不合法,跟上述行为有什么不同?(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3.简述公司股东会的职能。

六、论述题

1.论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注:可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等权力分配机制论述)

2.试述我国应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3.试述董事的忠实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

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如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4年3月,如意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14年5月,如意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5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5年3月,如意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如意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如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意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如意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意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如意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2.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饼干与A公司饼干的包装、口味、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张某另办食品厂一事被A公司董事会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罢免张某的职务,向法院申请没收其经营食品厂的收入所得。

问:(1)张某另办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如若不合理,正当程序如何?

3.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14年10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发出了《关于召开2014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如下:

“兹定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是持股量在30万股(含30万股)的股东可以径自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凡是持股量在10万股以上(含10万股)、30万股以下的股东可以按照本通知所列会议议程填写表决票于10月10日前寄送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议程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方向的转型问题;

(2)补选董事一人。

3.会议地点:某市某宾馆会议室

4.附件

关于公司所遇经营困难以及经营转型的方向的报告;

董事候选人简介;

表决票一张;

A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某

2014年9月15日

(公司公章)”

2014年10月10日,120名股东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认为公司经营所遇困难无法解决,经大会表决,90名股东同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长王某认为,赞成决议者超过出席人数的2/3,决议有效。会后,小股东李某认为公司仅仅让其通讯表决,以董事会侵害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东大会的召开有哪些违法之处?

(2)作为小股东的李某,其有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4.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问题。该次董事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会上董事长介绍了期货投资的巨大盈利性,并表示赞成此项投资。而董事李某对此项投资表示疑虑,认为此项投资不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董事赵某坚决反对。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董事李某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该公司因投资期货亏损1000万元。公司股东以公司董事会决议违法并造成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试析本案存在哪些违法事实,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并说明理由。

5.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份60%,股东乙丙丁戊各占10%,并且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来股东甲于2013年11月6日把股份转让给了刘某,甲于2014年11月18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5000万。刘某就向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一个多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刘某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请问:

(1)刘某有权起诉甲某么?为什么?

(2)假如刘某有权起诉,最后所获得的赔偿受益人是谁?

(3)假如刘某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他所提起的诉讼跟上面的诉讼有什么区别?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和对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

2.答案:D。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答案:C。《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

5.答案:C。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6.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批准。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以由董事会制订。

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因此B选项正确,公司合并和发行公司债券只能由股东决定。

7.答案:C。《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8.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9.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0.答案:C.《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11.答案:C。《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2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2.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不设董事会的情况。

13.答案:D。《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据该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4.答案: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责均是:(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

16.答案:B。《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17.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

18.答案:A。《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答案:B。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答案:C。参见《公司法》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任期得减去王某已经担任董事的期间,为继任者李某任董事的期间。

21.答案:C。《公司法》第113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2.答案:A。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3.答案:C。A错,《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B、D错,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C对,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103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4.答案:A。《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25.答案:A。《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进行清算。

26.答案:C。《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故选项C说法正确,A、B两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是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题意,王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并不是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故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7.答案:D。《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题中,根据烽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15万元,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程序。但题目并未说明该租赁合同是否经过董事会批准,从题目中“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的表述来看,蔡某与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应该是经过了董事会批准,故该租赁合同有效,A项错误。

《公司法》第146条第3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中,公司总经理蔡某只是从事自我交易,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除非烽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高管自我交易构成解聘高管的事由,否则烽源公司股东会不能解聘蔡某,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题中,蔡某为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管,公司章程对蔡某具有约束力,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在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自我交易行为时,公司对于高管所得的收入享有归入权,故公司不必向蔡某支付租金,D项正确。

28.答案:C。《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第1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是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故A项错误。

对于公司而言,享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于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而不一定是经理。公司总经理若未被公司章程确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不享有对公司的法定代理权,故B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在主要事务领域如财务、人事、业务、办公等方面的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则是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某一方面的具体落实,如财务报销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因为公司劳动纪律制度属于公司的具体规章而非基本管理制度,故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制定,而不仅仅是拟定,故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总经理只是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而已,故D项错误。

29.答案:A。《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2005年《公司法》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来,十年过去了,然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始终没有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然是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以下简称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根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在二〇〇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所以,在今天,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故A项正确。

根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据此,在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必不可少,法律专业人士则可有可无,故B项错误。

根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据此,某个独立董事不能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里的5家当然包括甲公司在内,故C项错误。

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据此,现有规定并未绝对禁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只是进行了数额限制,故D项错误。

30.答案:C。《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B、D三项正确,分别属于上述条文的第(二)、(三)、(五)三项内容。C项错误,根据上述条文第(四)项,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持有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即可,而非前20名,故C项错误。

在今天这样一个全民炒股的年代,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前10大股东的名单已经属于社会常识,本题乃是真正的送分题。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根据《公司法》第69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答案:A、D。参见《公司法》第43条规定。

3.答案:B、C。《公司法》第49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答案:A、B。《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

5.答案:B、C。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答案:A、D。依《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第1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设1至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监事会。二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均为3年。

8.答案:B、D。《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9.答案:B、D。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执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第108条第3款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故B错。根据《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C正确。根据第108条和第114条的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D错,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根据第112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答案:A、C、D。根据《公司法》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1.答案:A、B。本题考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而不是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此2006年1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到会董事只有7人,未过半数,该项会议不能举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14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因此在2006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经11名董事表决同意,解聘现任总经理,并由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决议有效。《公司法》第112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在2006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上,两名董事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

12.答案:A、C、D。《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富圆公司是由两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据此,只有当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董事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本题中并未说明因为董事张某辞职产生了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所以张某不需要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故B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自治的原则,富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故C项正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D项正确。

13.答案:A、C。《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本题中,董事梁某的妻子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应当认为董事梁某与坤诚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以针对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梁某需要回避表决,故A项正确。既然梁某需要回避表决,其他人自然不能代理梁某进行表决,故B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C项,“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的含义不是很清晰,可以将其理解为“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倘如此,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C项正确。

D项,星煌公司能否投资于坤诚公司,应当由星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不能一概而论,故D项错误。

14.答案:B、C、D。《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B项正确;监事会有权提议罢免董事狄某,C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并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职权,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其中应该包括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调查,故D项正确。

15.答案:A、B、C。《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甲、乙、丙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职权,所以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C选项正确。其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只能制定增资方案,不能直接决定增资,则也不能直接决定他人经投资成为股东。所以D选项不正确。本题的B、C实际上都考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理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股东会决定做还是不做,董事会决定怎么做。

16.答案:D(原答案为BD)。《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A错误。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0条取消了对公司发起人出资额的缴付比例及缴付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所以B错误。《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

17.答案:B。《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郑贺作为甲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显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对郑贺追究责任的法律程序,《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郑贺是公司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付冰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A、C两项错误。

关于D项,《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了能够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资格,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据此,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所以D项错误。

18.答案:A、B。《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另外做出规定,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坚持资本多数决,防止大股东压榨小股东,问题是:资本多数决可以达到何种程度?“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该如何理解?三分之二究竟是可以超越的最低标准还是不能改动的绝对标准?从字面意思来看,可以认为三分之二是最低标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尽管,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僵局,但也可以充分彰显股东自治与章程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此,《公司法》特别将董事的表决机制确立为一人一票,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容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故C项错误。

《公司法》第51条第1、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据此,如果科鼎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则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而不能全由公司股东代表组成,就此而言,D项错误。但是,如果科鼎有限公司股东较少,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则公司监事可以都由公司股东组成,D项又属于正确选项。总体而言,因为D项表述存在错误的可能,故D项不能选。

19.答案:A、B。本题是具有浓厚实务性与操作性的一道题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何为“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财务准则上也无统一的做法,不同公司往往自行其是。综合国际经验、实务做法以及学界非常有限的研究来看,所谓报酬事项通常包括年薪、津贴、奖金、商业保险等事项,有时也将在职消费(如差旅费、旅游福利列入其中),但很少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

从公司的薪酬体系来看,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而公司经理的报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员工的报酬由公司经理层决定。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目的在于对董事、监事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董事、监事为自己设定过高的报酬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由此立意出发,需要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报酬事项应当属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如董事年薪、商业保险之类,故A、B两项正确。至于一般的差旅费,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办理即可,如果事事都由股东会决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故C项不当选。D项,董事、监事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员工社会保险的一般流程办理,并不需要由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故D项也不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C、D。《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D项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答案:(1)A、C。《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A、C。《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A、C。A对,董事会9名成员,6名参加会议,5名通过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11条要求。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C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共120000股,并经过其中的半数以上(65000股)同意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定。《公司法》第102条第三款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而临时股东会议作出的三项决定,均属于处分公司财产以偿还债务。故股东会的决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3.答案:A、C、D。《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方面。[1]

2.答案:股东会会议指称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为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就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待决事项作出决议,而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召开的定期或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通常分为普通年会和特别会议两种。普通年会在性质上属于例会,又称股东常会、普通会议或定期股东会议,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全体股东会议。通常是一年一次。

特别会议又称临时股东会或特别股东会,是指遇有特定情形,在两次普通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

3.答案: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不得实施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有竞争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5.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五、简答题

1.答案:综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

(1)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这是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是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在分权的基础上,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又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格局,在公司的各组织机构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依赖、互相作用并相互制衡的组织系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平衡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使独立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意志和利益得以形成,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公司的行为理性,实现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公司各组织机构的权利或权力是一种此消彼长的负相应关系,其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兼顾公平意味着,首先要保证资本平等,其次要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2.答案:不合法的行为有:(1)董事甲未经提前通知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为《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2)经1/2的股东表决同意修改了公司章程。因为《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是内容不合法,则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则股东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3.答案:公司股东会的职能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出任的监事代表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主要指公司日常行政性支出,以及相关的费用。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六、论述题

1.答案:现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可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2.答案:我国《公司法》虽确认了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机制,但囿于未发育的公司实践,对代理的条件、程序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对照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

(1)关于代理人的资格。就此问题,存在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英美法系模式,即股东委托公司的经营者或其他股东为代理人。实践中,多以公司的董事会等“内部人”为受托代理人。这种模式的实际效果不是便利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是成为经营层专权的工具。其二为大陆法系模式,即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有组织的中间人行使。成为受托代理人的中间人通常是银行。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银行、证券、企业融合,银行与公司的关系密切,如银行可为公司的借款人,甚至实行股本参与,直接控制。这样加之自身资金和人才优势,银行就可有效控制公司,稳定的银企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缺陷为银行无投资、无风险,却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或并非公司的无利害关系人,其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进而损及委托人的利益。由于我国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不适宜采用这种模式。

在我国,比较可行的作法是扩大代理人的主体范围。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不突出强调董事会的代理权限和代理地位,也不选定一个中间组织专任代理人。此种选择既方便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又不至于使代理权过于集中,从而操纵股东会会议决议。

(2)关于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控制。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旨在便利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使股东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实现。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为保证代理人忠实履行义务,避免诱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自行其是,置委托人的利益和意愿于不顾,甚至为谋求私利而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应在立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加以控制。

实践中,各国一般从两方面控制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的异化。其一为对委托的效力期限实施限制。即要求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必须在每次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单独进行,概括地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无效。由此,可以有效防止股东对代理人疏于控制的问题。其二为对代理人代理的表决权总量实施限制。一代理人可以接受两个以上股东的委托,代理其行使表决权。如果不对代理人得代理的表决权总量作任何限制,就会产生股东的表决权过分地集中于小部分代理人的情形,导致股东会会议可能为代理人所操纵,其决议更多地体现代理人的意愿,而股东的愿意得不到应有尊重。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对受委托的表决权占股份总数表决权的比例加以限制,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表决权表决时不予计算。这两项制度对于保护股东利益都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值得借鉴。

(3)关于代理权的招揽。代理权的招揽专指股东有偿取得其他股东的委托,以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实践中,代理权的招揽往往被小股东用以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如果任其无限制发展,可能导致分散的小股东的表决权事实上为一人行使,甚至为投机专营者取巧利用。由于招揽者代理权的支出必然要通过代理行使表决权得到补偿,其无法专为股东或公司利益而行使表决权,因此,无限制招揽代理权既可能在私益上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又可能在公益上危害社会。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代理权招揽予以严格限制,因为与其让有偿取得其他股东委托的小股东决定公司前途和命运,还不如让持有公司绝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握有公司的实权。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后者至少比前者更关注公司的发展前途。有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规范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禁止代理权的招揽。

3.答案: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对于董事忠实义务之理论基础,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作出了规定。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的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地位,这是由英美判例法确认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之忠实义务源于董事之受任人地位。

表现为以下几点:

(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董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行权,如果该种权力被滥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获利。因此,严禁董事获得任何由于他作为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们从自己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中获利,即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他们亦应就其利益对公司承担说明的义务。

董事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公司法》第147条亦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董事如果违反此种义务,为自己谋取利益,不管该利益的表现形式如何,是手续费、资格股、现金还是回报,介绍费或物品,均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公司。甚至,如果基于某种秘密利益的允诺,董事促使公司为某些财产支付了比其本来价值更多的价款,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卖主提起诉讼,要求卖主返还由于秘密安排而多付的款项,即便此种秘密利益尚未付给董事。当然,公司基于自愿,亦可撤销上种合同,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贿赂对方当事人之代理人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代理人从事秘密交易的,后者一经发现,就可以拒绝承认该合同。

(2)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在大陆法系国家和中国公司法中,亦称之为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事业或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归入权,将董事所得视为公司所有。

(3)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为本人的公司缔结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就第三人对董事的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自我交易有三种表现形式:

①自我契约。主要是指董事与公司间订立合同,转让或受让公司或董事的财产;

②自我贷款或准贷款。主要是指公司对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为董事之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

③自我雇佣。是指公司雇佣董事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诸如雇佣公司董事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会计师、拍卖师、经纪人等。原则上讲,公司法对自我交易持严厉的禁止性态度,主要是担心董事在从事自我交易时利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取不当利益。

(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董事对他们自己掌握的有关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否则,应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5)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托人,不得基于个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财产、信息和商事机会,否则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如意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如意公司的章程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如意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8条:“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如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如意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如意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如意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答案:(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不合理。正当的程序应是:由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

3.答案:(1)该临时股东大会的违法之处:①发出通知的时间违法,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②该通知应该由董事会发出。③该通知的第1条规定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④《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讨论通知所载事项以外的事项(如本案中的公司解散)。⑤计算表决权应该按照持有的股份数,而不是按照出席的人数。

(2)该小股东受到侵害的权益主要有:①平等的股东权。董事会不能硬性的要求小股东用通讯的方式来表决,应该让股东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②侵害了股东对董事会的质询权,未提供质询的机会和时间。

(3)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事由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答案:(1)本案违法事实包括:王某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期货投资违反公司章程、议案未得到董事会成员法定多数(即5名以上)通过、董事违背《公司法》第147条的勤勉义务。(2)本案董事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违反义务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包括:对议案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

5.答案:(1)刘某有权起诉甲某。其请求权基础是《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行为的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这种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此种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基于对股东的直接侵害而由股东提起的诉讼。两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派生诉讼的诉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权属于股东。

第二,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当事人是公司,不是股东。

第三,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在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

第四,正是因为提起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决定了在派生诉讼中,诉讼结果归于公司,而在直接诉讼中,诉讼结果归于原告股东。

第五,派生诉讼面临着不同于直接诉讼的一系列特别程序障碍,这些程序障碍的设计主要是来保护董事会的地位,因为董事会是公司资产的主要监护人。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或者不满足程序法上的规定,该派生诉讼可能被驳回或者终止。


[1]编者注: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组织机构,注意二者分析的视角以及重心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