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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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近些年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本次修改将这些文件精神在法律中予以体现。除此以外,还有一些考虑:一是实践中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合法权益常常受到损害,本次修改突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单设一章“权益保护”;二是增加了一些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款,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条文解读

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中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础,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个体工商户5407.94万户。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测算,以工业为例,从企业占比上来看,大型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数量的0.4%,中型企业占2.4%,小型企业占33%,微型企业占64.2%,中小微企业数量合计占99.6%。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可以概括为“5、6、7、8、9”,即中小企业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正因为如此,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四十五条,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2002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扶持政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等,应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引进人才难、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等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制环境。2017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很重要,但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税费负担重,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有时还会受到来自大型企业的排挤等等。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为中小企业营造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等。本次法律修改也注重从多个方面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保障其公平参与竞争。如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在市场开拓一章中规定,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等等。正因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本法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二、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本次修订针对这些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增加权益保护一章作专章规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才能使中小企业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本次修订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为修法重点和指导思想,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的生力军。近年来,我国70%以上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当前,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创新领域更加广泛,不仅在原有的传统产业中保持着旺盛活力,而且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中也成了新兴力量。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其中网络零售额增长35.7%,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贡献的。可见,中小企业在创业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全国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以上,要完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任务,就必须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次修订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中小企业是关系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之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就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提供就业岗位多,吸纳就业人员多,这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就业分布来看,大型企业就业人数占工业企业全部就业人数的24.5%,中型企业占22.5%,小型企业占41.1%,微型企业占11.9%,中小微企业合计占75%。目前,中小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0%以上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大量农民工主要在中小企业务工。近年来不少高校毕业生也把中小企业作为就业的重要选择,相当数量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中小企业实现就业。大企业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在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作用突出,但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却逐渐减小。可以看出,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就业难题,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中小企业功不可没。因此,只有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才能很好地实现中小企业扩大城乡就业的功能。这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五、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中小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同时,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纳税额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企业所占G D P比重、纳税比例,充分说明在经济建设中不仅要重视发展“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要重视发展“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量大面广、机制灵活的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形成了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创造了条件。中小企业贴近市场,活跃在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与市场有着本质的联系,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它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发展好的地区,往往也是人民生活较为富裕的地区,也是率先实现小康的地区。发展中小企业,使广大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得到实惠,过上更加富裕的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本法最终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