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与并购”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投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的重要引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同时,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
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实施,这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专门针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文件。这个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投融资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意见》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具体而言,《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一是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是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四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健全监管约束机制。五是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分工协作,加快立法工作,推进配套改革。
为了规范各类投融资活动,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及时出台了关于投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制定,不仅为规范和引导投资、融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合同这一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在市场主体方面,公司是投融资领域最活跃的和最基础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制,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加强监管、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有利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安全、高效、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