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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保监财险〔2017〕27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充分发挥总精算师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全面实施总精算师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办法》和本通知中对总精算师的相关规定。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已经聘任总精算师的,不得取消该职位;聘任精算责任人的,最迟应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总精算师,若精算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立即聘任总精算师;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应聘任总精算师。
三、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聘任总精算师,应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核准。财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财产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专营财产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财产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专营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具备人身保险方向精算师资格,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和人身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精算师资格不限方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2010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