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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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判断

——吴远会等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远会与被害人潘某某系微信好友;被告人吴远会与被告人陈辉、王荣金系朋友。

2015年12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远会、陈辉、王荣金等人在慈溪市解放中街某KTV包厢内娱乐。潘某某联系被告人吴远会后,也赶至上述地点一起饮酒娱乐。其间,被告人吴远会、陈辉、王荣金与潘某某均大量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远会与潘某某先行离开,至慈溪市环城南路42号某酒店入住8410房间。潘某某因饮酒过量,在房间内呕吐。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辉、王荣金也赶至某酒店8410房间,后因故离开。之后,被告人吴远会与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荣金、陈辉再次返回8410房间。被告人吴远会开门后,被告人陈辉、王荣金进入,被害人潘某某仍在熟睡。被告人吴远会掀开被子,故意让被告人王荣金、陈辉看到潘某某的裸体,并言语唆使二人与昏睡的潘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陈辉、王荣金先后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之际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被告人王荣金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潘某某逐渐恢复意识并惊醒,发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并非被告人吴远会,后立即报警。被告人吴远会、陈辉、王荣金明知潘某某报警,仍留在房间内等候处理。

到案后,被告人吴远会、陈辉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被告人之间没有明显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以轮奸定性及被告人王荣金强奸行为是否实施终了的问题。经审理认为,在被告人吴远会的教唆、煽动下,被告人陈辉、王荣金均产生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歹念,二人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之际,先后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对于被告人王荣金是否将奸淫行为实施终了这一问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证据用以指控被告人王荣金将奸淫行为实施终了,对此被告人王荣金提出了辩解,认为其因为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未实施终了,辩护人也持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是与本案是否认定为轮奸性质无涉,仅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本案是否以轮奸定性问题,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吴远会对被告人陈辉、王荣金当面予以教唆、煽动,甚至被告人陈辉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前还征得被告人吴远会的同意,被告人吴远会目睹,至少是知道被告人陈辉、王荣金先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陈辉、王荣金二人同时接受被告人吴远会的教唆、煽动,产生了奸淫被害人的歹念。被告人吴远会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还供认到被告人陈辉实施了奸淫行为后与被告人王荣金有过语言上的交流,被告人王荣金继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虽然关于这一情节只有被告人吴远会一人的供述,但是本案发生地点为一狭小相对封闭的空间,被告人陈辉与被告人王荣金发生奸淫行为间隔短暂,应当可以认定被告人陈辉、王荣金之间均明知对方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辉、王荣金在事实上形成了轮奸的合意,故被告人吴远会、陈辉、王荣金的相关辩解及所有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被告人王荣金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的问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金在被害人报警时未离开现场,但是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仍罔顾事实,否认其在明知的前提下,与被告人陈辉先后轮奸了被害人的事实。故被告人王荣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施可群、周红安相关辩护意见不符事实,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被告人王荣金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的问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金是轮奸犯罪的实行犯,在本案中不可或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施可群、周红安的相关辩护意见,不符事实,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远会教唆被告人陈辉、王荣金趁妇女酒后昏睡而不知反抗,轮奸妇女;被告人陈辉、王荣金受教唆后,明知妇女不知反抗,仍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远会系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吴远会、陈辉有自首情节,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名辩护人分别请求对被告人吴远会、陈辉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远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陈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王荣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后语】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本案中被告人吴远会、陈辉、王荣金是否具有轮奸情节,有没有轮奸的共同意思联络,这是轮奸的主观必备要件。

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或同时对同一女子实施奸淫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对轮奸加重处罚,不仅因为被害人连续遭受了强奸,而且还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轮奸应当从严掌握。在主观上,参与轮奸者存在共同强奸的故意,这种故意可能是有预谋的,也可能是临时起意的,甚至可能在轮奸之前或者过程之中并未存在明示的语言交流,但在心理上存在着相互的默契。意思联络是使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而且能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通和思想联系。二人以上共同轮奸犯罪中,有时候会出现共同犯罪人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共谋过程,如何认定轮奸的“共同意思联络”是本案焦点所在,也是刑法理论、实践中的争议之处。对于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1.意思联络的内容

首先,通过意思联络,共犯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每个参与人知道,除他之外还有其他参与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后者也有同样的认识”。

本案中,被告人吴远会在被告人陈辉、王荣金第二次返回房间时,故意掀开被子,让其二人看到潘某某的裸体,产生性冲动,并言语唆使二人与昏睡的潘某某发生性关系,询问二人要不要“搞”潘某某,虽然两人均没有说话,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三被告人能够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其次,通过意思联络,每个共犯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性质和结果。共同犯罪人对共同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的认识不必十分具体,只要概括性地认识到即可。

被告人吴远会和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进入洗手间,被告人陈辉问其能不能和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其并没有反对,且被告人陈辉在和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同时,被告人吴远会和被告人王荣金均可以在洗手间看到,并听到潘某某发出“嗯嗯”的声音。随后被告人王荣金与潘某某一起在被窝里面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吴远会和被告人陈辉也是知晓的。

最后,通过意思联络,共同犯罪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过这种预见并不要求其预见因果关系的一切细节,“只要预见到由于共同的行为会产生某种或一定的结果就够了”。三被告人在与潘某某实施性关系时,故意关灯,让房间光线暗下来,减弱自己的辨识度,然后轮番去床上侵犯潘某某,对于潘某某可能会发现的后果是有预期的,而且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强奸行为,可能会造成潘某某受到伤害的法律后果。

2.意思联络的环境要素

首先,时间条件是意思联络的首要环境要素,但是时间条件并不能狭义地理解,而应当是指同一时间段之内。只有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强奸行为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在同一时间段发生,并且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就可以认定为“轮奸”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虽然不是在事前形成的共同故意,但属于犯罪中形成的共同故意。被告人吴远会和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陈辉、王荣金紧跟着就依次和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这三人的行为在时间上是非常紧凑的,同时被告人吴远会引诱另外两个人犯罪,一直是一种默许的态度,所以这个时间段里发生的强奸行为其实都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符合意思联络的时间条件。

其次,空间条件是意思联络的第二环境要素,共同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仅要看他们意思联络的方式,还要考虑案发时的空间条件,客观上是否有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可能性。从本案的案发地点来看,三被告人的强奸行为都发生在一个小小的宾馆房间内。陈辉实施奸淫行为时,被告人吴远会、王荣金在洗手间内,而被告人王荣金实施奸淫行为时,被告人吴远会、陈辉也在洗手间内,可见案发空间是非常狭窄的,三被告人对相互之间的奸淫行为不可能完全不知晓,实际上是在心知肚明的情况下,对彼此行为的默许,因此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编写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叶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