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历经7年的起草和论证,终于在2017年12月13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这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是一件大事,对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处理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参与者以及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参与者,对此感到十分欣慰,可以说是期盼已久。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具体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是最难的。一方面,从医疗事故责任向医疗损害责任的转化,解决了很多重要的问题,在保护患者权利,认定医疗损害责任,平衡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关系等方面,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构建了新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对于其中的一些难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得到解决,如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缓和、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等,因而也给司法实践留下了法律适用的困惑。近几年,不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研究,都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查研究,借鉴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终于完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解决了其中的主要问题。因此,这部司法解释不仅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理论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陈龙业法官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毕业之后就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就是由他负责的,这是他主笔起草完成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他对此感到深受鼓舞,我对他的工作成绩也感到欣慰。我和陈龙业以及我的其他学生共同写作这本书,既表达了这样的心情,也体现了我们这个研究团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风格。
这部司法解释刚刚公布实施,对其进行的研究虽然有前期工作的基础,但是对很多问题还需要继续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加之写作时间仓促,写作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