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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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导则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具体的岗位划分和任务分析,确定各岗位的资格要求,制定并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再培训大纲和程序,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评定来保持人员的胜任力。培训内容应包括核与核安全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术。营运单位还应确保从业人员有充分的培训时间。从业人员只有经过适当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工作资格或授权后才能进行相关工作。随着核能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一些新设计、新方法还将不断出现。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必须持续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定期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因此资格和授权实行有效期管理,超期需要通过再培训和再授权,确保人员能持续满足所在岗位的需要。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2004)则对核电厂营运人员资格和培训提出了具体要求。核电厂运行人员的培训和授权可按照核安全导则《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具体开展。

二、关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相对于其他行业,核设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除了考虑工业安全外,还要关注职业辐射照射。职业照射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控制职业照射的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分区、工作场所的分级、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应用、职业照射的监测和评价等。

职业照射记录也是职业照射控制和管理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除正常运行情况下的辐射照射记录,还应包括应急干预或事故期间的照射,这些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的剂量和摄入量分开。

核设施营运单位还应该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并遵从国际职业卫生委员会提出的职业医学一般原则,其目的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评价从业人员的健康,决定从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承担预定任务的适任性,提供事故照射的职业病等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