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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安全是和平利用核能的前提。核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必须采用全过程、全方位的严格许可制度,加强管控。许可管理是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支柱之一。我国对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管采用安全许可制度。对于可能对人员和环境安全存在潜在危害的活动,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世界各国在核能利用相关立法中也普遍将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作为实现安全目标的首要立法目标和法律原则,即全面建立以一般禁止为基础的许可制度,明确任何未经许可的核能利用活动均为非法。这种监管制度是国际上各有核国家核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核安全公约》也要求缔约方的立法和监管框架应包括“对核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和禁止无许可的核设施运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