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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本法第27条规定,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设计寿期。核设施设计寿期的确定主要来源于对设施中不可更换设备的使用寿命评价,该评价基于设计中对核设施运行可能遇到各种工况的保守假设。而从运行实践来看,核设施实际经历的各种瞬态工况远少于设计时所使用的假设,因而核设施不可更换部件的实际寿期尚有较大裕量。通过对核设施不可更换设备的实际运行寿命评估和老化管理,以及可更换设备的必要维修或更换,核设施的实际寿期可以超过原先预计的设计寿期,即运行许可证有效期。
世界上很多核能国家均有相关实践,但是表现形式有所差异。如:美国实现运行许可证更新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向美国核管会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更新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更新次数不限,截至2017年10月美国共有89台核电机组获得运行许可证更新,运行期限由40年延长至60年。法国核电厂运行许可为10年,此后每10年开展一次定期安全评价,经审批后可以继续运行。我国的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于1991年投入运行,设计寿期为30年;大亚湾核电厂1994年投入运行,设计寿期为40年。这些核电厂营运单位均已考虑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问题,秦山核电厂营运单位已经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