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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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

按照本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即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按照目前的国务院职责分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民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军工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为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其他有关部门还包括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根据2017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复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规划包含6项目标、10项重点任务、6项重点工程和8项保障措施。6项规划目标主要是提高6方面安全水平,即:核设施安全水平、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核安保水平、核与辐射应急水平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规划明确了保持核电厂高安全水平、降低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风险、加快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10项重点任务,以及核安全改进工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工程等6项重点工程。

二、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照本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规划的批准主体为国务院。国家核安全规划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完成后,不能直接发布实施,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能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