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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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建立纵深防御体系和定期安全评价是维持核设施处于持续安全状态的重要制度,被国际核安全管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所倡导,是我国长期核安全工作中所接受和采取的措施。

纵深防御是指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纵深防御是核安全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理念贯穿于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各阶段以及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之中,覆盖安全有关的全部活动,通过设置多重措施,从而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确保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核安全功能的独立性、多重性和多样性原则就是纵深防御的一个具体体现。

定期安全评价是指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按照现行安全标准和实践对核设施设计和运行进行评价比较,实现对核设施安全的系统性再评价,以确定核设施在老化、修改、运行经验、技术更新和其他方面的积累效应,目的是确保核设施在整个使用寿期内具有高度的安全水平。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通过定期安全评价作为运行许可的基础,即运行许可的有效期就是定期安全评价的周期。我国国家核安全局对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确定了5个方面共14个评价要素,具体指导营运单位开展定期安全评价活动。本法在立法过程中,为与一般意义上的“审查”即“行政机关相对于许可申请者的行为”相区别,采用了“定期安全评价”这一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