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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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9日 公通字〔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编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编办、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经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同级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报请省级政府审批下发。要认真总结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全面推进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理论政策研究,在全面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启动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

、做好队伍发展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商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

、严格规范招聘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条件、标准和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一般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切实把好“源头关”。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可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非人民警察身份性质。要严把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

、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落实入警照顾政策。国家公务员局要会同公安部研究确定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其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给予适当照顾的具体政策及措施;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牵头落实好相关照顾政策及措施,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实施分类分层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警务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层级化、待遇差别化的分级管理模式、考核晋升机制和奖励惩戒制度,进一步优化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警务辅助人员职业认同,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统一服装样式标识。公安部要按照有利于工作、易于辨认识别、便于管理监督的原则,结合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岗位特点、人员层级和不同警种部门的特殊需求,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设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志标识,制定配备及管理规定,保障警务辅助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

、稳妥开展清理整顿。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区别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用人程序,集中登记造册,确保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稳定。

、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各地要通过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进一步置换民警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实战岗位,优化内部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增强队伍整体战斗力,夯实公安工作的根基。

各级公安、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对依法评定为烈士的,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或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合理确定薪酬标准,落实社会保障。各级编制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审核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作为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部门,要把警务辅助力量作为公安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公安队伍建设的整体来规划和管理。市、县公安机关要细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教育训练、日常管理、绩效考核、晋升、工作职责、装备配备、优待抚恤、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等具体实施细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