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与境外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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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任: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赞许

信任,其基本含义是相信对方是诚实、可信赖、正直的。信任虽然在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是达成共识的观点是:信任是涉及交易或交换关系的基础。[8]实践中,反腐败追逃追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中实现双方的妥协与互利。所以,信任始终贯穿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整个过程,如果没有国与国之间的信任,追逃追赃将寸步难行:(1)信任是双方开展合作的基础。腐败分子出逃之后,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遣返等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其中虽然说存在很多无奈(本国外逃人员在该国而不得不这么做),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也包含着对于被请求国的信任。而被请求国在接到请求国的协助请求之后,是否愿意进行相应的协助,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被请求国的信任问题。如果两国之前有过较为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对请求国的信任,被请求国提供相应协助的积极性就较高。(2)信任是被请求国是否提供协助的重要因素。追逃追赃从表面来看是针对外逃人员和外流资金而展开的国际合作,但是实际上却涉及他国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制度的评价与信任问题。只有被请求国经过评价相信外逃人员回国之后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产生对请求国刑事法治的信任之后,才可能将其进行引渡或者遣返。反之,如果经过评估,或者根据以往合作的经验表明请求国不具有公正的法律制度,不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那么其司法协助请求很可能被搁置甚至直接拒绝。(3)信任将实现追逃追赃的持续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升双方之间的信任,而信任建立之后又将推动追逃追赃的持续开展。在获得对方信任并且将外逃人员追逃回国之后,请求国如果的确对外逃人员进行了公开、公正的审判,用实际行动向对方证实了本国刑事法治的公正性,使之前对方的信任得到了验证,那么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对方的信任。经过数次或者长时间的合作以后,将彻底赢得对方对于请求国刑事法治的信任和尊重,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正如习近平同志在强调反腐败追逃追赃重要性的时候明确表示:国际社会“各方面对我们敢于向腐败亮剑是佩服的,我们的反腐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9]这种信任和尊重,对以后我们开展追逃追赃以及其他各类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